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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信
药品再注册批件有效期内生产的药品,药品未过期,药品批件未进行再注册,能否采购?
来信人:
李****
来信时间:2025-12-11 11:43
918博天堂领导: 您好! 我公司为药品经营企业,现有一批生产商提供的产品,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24年,失效期为2026年10月,该产品的注册证在2025年过期,且该产品再注册证未进行延续注册。请问,该产品在其产品有效期内是否可以正常采购与销售?
回复
回复部门:安徽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
回复时间:2025-12-15 16:42
尊敬的来信人:
您好!根据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84号令),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,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应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索取查验、留存有关材料、凭证。具体条款如下:
第三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,应当向购药单位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药品生产许可证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;
(二)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;
(三)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;
(四)标明供货单位名称、药品通用名称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(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、产地)、批准文号、产品批号、剂型、规格、有效期、销售数量、销售价格、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;
(五)销售进口药品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;
(六)法律、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上述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。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、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三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,应当索取、查验、留存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、凭证。
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。

